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经2021年11月19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全称: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湖南青基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湖南省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海内外关心湖南青少年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湖南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福利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省青少年为建设湖南,振兴中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设立团组织,开展团的活动,为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1号湖南省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娱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建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业;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地方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实施希望工程,竭诚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每届理事会设理事9—25名。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湖南青基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代表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和捐赠单位的理事、监事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其理事、监事职务自行卸免,并经理事会确认;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湖南青基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湖南青基会宗旨参与有关活动;

(三)对湖南青基会工作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湖南青基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湖南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湖南青基会活动,维护湖南青基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三)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从青基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